据新华社成都4月18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审结一起因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造成酒楼员工在集体宿舍浴室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雇主刘秀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7万余元。
死者官某生前系刘秀开办的成都市青白江区某酒楼雇佣的中餐厅服务员,居住在该酒楼提供的集体宿舍内。宿舍旁有一间用于酒楼员工洗澡的浴室,浴室内安装有刘秀购买的全自动燃气热水器一台,但未安装排烟管道。
2005年12月7日晚,官某被发现死于浴室内,鉴定结论为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后死者家属与酒楼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官某系刘秀雇佣的员工,刘秀提供给雇员官某居住使用的房屋及其设施,应当保证使用人的生命安全。刘秀在安装热水器时,未安装必须安装的排烟管道,并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官某在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与刘秀的所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秀应对官某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由于该浴室位于一楼,官某在洗澡时将一扇窗户微开,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死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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